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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推进领导小组交通领域设备更新专责组关于印发《甘肃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甘肃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甘肃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时间:2024-09-05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推进交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专责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推进交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专责组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甘肃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甘肃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交通领域设备更新专责组(代章)

2024年9月2日      

 

甘肃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为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甘肃省依法从事运输的船舶。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船舶报废(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第五条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为甘肃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第六条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新建船舶应为甘肃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第七条  全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八条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 补贴申报

第九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和船舶拆解前,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拆解),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第十条  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补贴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一)拟拆解船舶前,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至少2名工作人员)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

(二)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中。

(三)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各地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复核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二、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pdf

甘肃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2号)等文件要求,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给予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四条  申请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补贴标准如下: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省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更新补贴标准执行,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新购车辆长度在6米以下(含)的每辆补贴4万元,6米至9米(含)的每辆补贴8万元,9米以上的每辆补贴12万元;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每辆补贴4.2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

第六条  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统筹兼顾、引导支持、明确责任、注重实效、定期评估”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做好全省城市公交车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资金预拨、清算等相关工作,并指导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申请城市公交车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相关佐证资料审核、资金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工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的,由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名称,报废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生产厂商、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购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名称,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动力类型、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更换完成日期,对应的旧动力电池种类、容量、已使用年限、电池包数量、电池包编码,对应的新动力电池种类、容量、生产日期、质保期、电池包数量、购置价格、电池包编码,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第九条  提交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因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被退回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补正,补正后符合本细则要求可以通过审核;截止2025年2月10日前完成有关信息补正工作,逾期未完成补正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要求。

申请人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原渠道退回相关资料并告知补正要求;对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金额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摸底数据,向各地预拨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补贴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省级与地方进行清算。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上月更新补贴情况统计表,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全年更新补贴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我省更新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样核查与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资金安排与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引导申请人因地制宜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及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资金申请表.pdf

甘肃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等文件精神,对甘肃籍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三类分别予以补贴。

已通过国家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补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

本细则所称提前报废时间是指车辆法定使用年限与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时间差,且须满一年(含)以上。车辆报废年限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本细则所称新购货车须纳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范围;新能源货车须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本细则所称申请人为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报废车辆或新购车辆);报废并新购置车辆的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一致。

第三条 2024年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

l.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二)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车辆补贴标准按照前述(一)执行;2.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中型货车:补贴2.5万元/辆。重型货车:

2轴补贴4.0万元/辆;3轴补贴5.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6.5万元/辆。

3.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中型货车:补贴3.5万元/辆。重型货车:2轴补贴7.0万元/辆;3轴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9.5万元/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按照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与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之和计算。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3.5万元/辆。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六条 申请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及国六柴油货车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第八条 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本次政策实施期内。

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需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营运货车车籍所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系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金额,并及时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车辆报废更新相关信息,并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州)财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统筹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结合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向各地先行预拨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级与地方进行清算。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上报上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及《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5年1月31日前,报送全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四条 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及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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