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运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运财2015[10]号),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住在自己、亲朋家中或赴边远地区出差等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省级在兰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及邻近地区(指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兰州新区,下同)开展执纪执法、干部监督考察等专项工作任务,确需(实际)发生住宿、伙食和交通费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局财务资产处 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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