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省局转发国家3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全面展开源头治超严重超限超载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根据《备忘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相关要求,全国将对10种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后,采取26种措施进行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10%,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发动机,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惩戒对象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相关惩戒措施有: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企业经营、取得生产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加强对货车生产和改装、重点货源单位、安全生产和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供驾驶证审验换发、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和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获取政府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性政策、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在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为此,省局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要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要充分运用联合惩戒手段,从根本上遏制失信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二要依法履职,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应查必查、失信必究、惩戒到位”,迫使失信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回归守法经营正道。三要沟通协作,建立部门间失信超限超载信息共享机制,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和合法运输发展。
(局货运物流处 尤登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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