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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班线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工作的探讨

来源: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时间:2013-07-03

为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目前道路运输处在发展和转型的关健时期,推行道路运输班线客运公司化经营尤为突出和重要。在运作公司化经营过程中需认识和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挂靠经营的历史贡献和存在的弊端

(一)挂靠经营的客观历史贡献

改革开放初期,为改变国有客运企业资金不足,管理方式落后,百姓出行困难的不利局面,国家推行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有水大家行船,有路大家行车”大力发展交通运输的基本政策,客运企业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单车承包经营,最后发展为挂靠经营。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挂靠经营车辆为客运市场的迅速发展,满足市民不断增长的出行需要,加快客运车辆更新换代,提高客运车辆档次起到了积极作用,既缓解了客运企业的经营困境,也使挂靠经营者获得了经济利益,客观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挂靠经营存在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运输市场的多元化凸现出来,各种方式的客运运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和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需求的不断提高,挂靠经营模式客观上已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制约道路客运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挂靠经营者数量多、规模小、单位成本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严重制约道路客运企业新技术的应用和企业综合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最终影响到整个客运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混淆法律主体。挂靠车辆由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运营时向所挂靠的客运企业交纳管理费;而挂靠车辆的产权及法定的一切营运证件却归属客运企业所有。造成线路运营法律主体的混淆、不清晰,引发大量客运纠纷,损害企业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3.服务质量低劣。挂靠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挂靠车主以最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经营过程中无视服务质量标准,垄断线路自己成立组织进行控制,甩客、宰客、赖站、辱骂乘客等行为屡禁不止,企业失去管理能力,造成严重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影响城市形象。

4.安全隐患严重。客运企业往往对挂靠公司及车辆“重收费、轻管理”,致使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管理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而挂靠车主为追求利润长期“多拉快跑”,无视车辆安全,使挂靠运营的车辆长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频发,严重损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5.损害劳动者权益。客运企业普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挂靠经营车辆的驾乘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

6.妨碍社会稳定。挂靠者以最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无视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运市场的客观变化,惯常采取聚众上访,堵塞交通等恶劣手段,将客运企业与挂靠者的经济纠纷管理问题转化为社会矛盾,对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施加压力,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上述弊端,取消单车挂靠和公司挂靠,推行公司化经营是当前道路客运业必须认真思考和规化的工作。

二、推行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统一认识、政府指导、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各方协作。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客运企业要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公司化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尊重历史所沉淀下来的客观因素,着眼现实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按整体工作布置分步实施。

(二)工作原则:引导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经营权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优质、行为规范、市场稳定、监管严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客运企业要高度重视公司化改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按总体布署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精心组织,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在一定的计划时间内有序进行,保证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目标

实行公司化经营是一个需要认识、精心准备、摸清本地区客运家底时间的过程,要有规化和目标,结合各地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如短期目标:用3-5年的时间,在高速路、县际、县内和农村客运实现班线和区域性公司化经营;中期目标:用5-8年时间基本实现省际和超长线客运实现班线公司化经营;长远目标:解决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对新增、更新不得再实行挂靠经营,巩固公司化经营,完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公司化经营的要求:

(一)企业自有全资购买营运车辆,车辆不再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二)企业自主进行班线运营管理工作;

(三)企业统一管理财务营收和收益分配;

(四)企业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五)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直接承担全部客运班线运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实现车辆产权清晰,线路经营权明确,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

四、开展公司化经营工作的要求

(一)公司化经营是道路班线客运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形势所需,政府、行业管理、企业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推行公司化工作。

(二)公司化经营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必须扎扎实实、积极稳妥,精心运作。

(三)工作中既要坚持政策原则,也要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

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工作步骤

公司化经营的工作应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逐步进行,企业要有整体方案和推进时间目标,要做好认真细致的工作,将公司化的方案公布于众,减少运作过程的矛盾。具体步骤可分四步:第一步在高速公路客运上实行公司化经营;第二步在从主城区到市内各区、市、县的县际客运上实行公司化经营;第三步在县内和农村客运上实行公司化经营;第四步在省际和超长线客运上实行公司化经营。到期未完成各步骤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将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班线客运经营权。

六、公司化经营的方式

公司化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全资公司化经营和专线股份经营。

全资公司化经营方式是指由企业全资购置车辆,自主经营,营收自享、成本自负、风险自担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管理到位,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客运班线。

专线股份经营方式是指由企业控股51%以上,原经营车主参股49%以下,组成的专线股份经营,其生产、经营、安全由公司化统一管理,股东享受红利分配而不参与单车收益分配,是一种向全资公司化经营的过渡方式。适用于管理暂不能到位,且收购转化难度较大的客运班线。

七、挂靠经营向公司化经营应按以下措施进行转换:

(一)凡车辆技术等级已达不到原运行线路要求,且经营合同期届满的,企业应收回单车经营权,转换为企业自营。

(二)如车辆技术等级还符合原运行线路要求,而经营合同期届满的,企业可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的情况与经营者续签经营合同,允许其继续经营,直至车辆技术等级不符合原运行线路要求时为止,届时企业应收回单车经营权转换为企业自营。

八、管理监督和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监督。尤其是交通执法机构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

(一)严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

1.车辆经检测,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对营运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的要求,符合所营运班线要求达到的技术等级。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2.凡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客车,由公安有关部门强制其报废。申请更新的,必须具备经营原班线相关的条件,企业申请时还必须报实行公司化经营方案。否则,由运管机构取消其该班线经营权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具有从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三年以上驾龄,近三年内没有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三)加强对营运客车的运行安全监控

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运行并进入指定的车站作业,不得超载、超速、带病运行,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对已安装行驶记录仪、GPS的营运客车,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按市政府、市安监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按各自的职责建立监督、监控、检查、通报制度。

(四)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确定的经营期限为止。

经营期限届满或原未确认经营期限,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班线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具体方案、承诺;

3.原班线的经济技术条件;

4.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5.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6.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

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机构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五)所有客车必须按统一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六)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

(七)运管机构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根据市场需求,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听证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八)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改造完的客运班线,或在本地区文件下发之日后又新增、续签挂靠、承包车辆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予以新批线路,直至其按要求将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完毕为止。

九、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政府领导,科学指导各项工作

成立省、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的副省、市长为组长,交委(厅)分管运管的副主任(厅长)为副组长,省、市法制、信访办、高级法院、公安局、国资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行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的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局,负责指导、协助解决各区及道路客运企业在推行公司化经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交委(厅)及运管局负责公司化推行的具体实施工作;省、市法办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省、市信访办负责信访接待及公司化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省、市高级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判涉及挂靠经营行为的案件,并宣传典型案例;省、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打击非法营运及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理;省、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客运企业的股份化改造工作和线路经营权抵押或车辆质押的工作;省、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客运公司与驾售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工商局负责审核运输合同,控制挂靠合同的签定和客运企业虚假重组或虚假组建分支机构;省、市税务局负责各项优惠税费的减免工作;省、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负责金融信贷的资金支持工作。

各地、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设立道路客运公司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市、县公司化经营推行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县运管处、所,负责指导、协助解决本辖区道路客运企业在推行公司化经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发挥企业主动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客运公司化经营方案中的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掌握本单位挂靠经营基本情况,制定推进公司化经营工作计划,积极筹措用于车辆回购、运力调整的资金和信贷,妥善处理与车辆挂靠经营者和挂靠企业的民事关系,适当让利做好挂靠经营者的稳定工作和应对措施。骨干道路客运企业要调整经营结构,逐步放弃支线运输。

(四)调动挂靠经营者积极性,理性对待客运公司化经营

各挂靠经营者要科学把握道路客运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充分把握道路客运公司经营工作中放宽道路客运资质条件的政策,选择直接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权或参股有经营许可权的企业,放弃挂靠经营模式。同时妥善处理与客运企业的民事纠纷,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在推进公司化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班线客运从挂靠经营向公司化经营转换,是企业经营机制上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企业与挂靠车主间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经营观念的转变。这场改革必将面临极大阻力和挂靠经营者的百般阻挠,极有可能出现罢运闹市,到处上访,联合状告管理部门,甚至发生打人砸车,对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威胁和恐吓,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决不可掉以轻心,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特别是政府各有关的职能部门间必须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做好集访人员的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

(二)凡属经济合同范围的矛盾和纠纷,由企业与经营者通过法律途径,司法程序逐个依法解决。

(三)各企业要制定应对集访闹事事件的预案,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对重点人头要心中有数。

(四)各地政府责成公安部门制定预案,对那些聚众闹事,非法游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打砸和损坏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和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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