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以下简称《决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公布了修改后的《危规》。
《决定》对《危规》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一是《决定》将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款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变更了经营许可的申请顺序,实行“先照后证”政策,同时删除后文中有关办理工商手续的条款;二是已经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时应当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三是明确了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四是《决定》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车辆及时状况良好,对专用车辆的审验也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车辆维护周期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各项因素自行确定,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车辆检测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其中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五是删除关于专用车辆维修及对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专用车辆处罚的条款,此部分内容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的规定重合。
省局高度重视,并向各市州运管局(处)转发了《决定》,要求各市州运管局(处)提高认识,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严格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切实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责任。
此次《危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现有的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能够更有效的对危货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省运管局货运物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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