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325-201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以下简称“新JT/T 325”)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和道路客运业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标准和抓手,该标准将代替JT/T 325-201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营运客车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省运管局对新JT/T 325标准进行了总结归纳,以便读者对行业政策进行针对性了解。
一、新JT/T 325标准定位
JT/T 325标准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和道路客运业务管理的基础标准、关键环节和有效抓手。
1、基础标准:标准对不同类型和等级营运客车的安全性、舒适性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性能和结构提出了基本要求,是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依据。
2、关键环节:新车准入和在用车年度复核的标准依据。
3、有效抓手:对于推进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科学审批客运线路、准确评定客运企业资质、核定运价等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部加强营运客车管理的有效抓手。
二、新JT/T 325标准作用
JT/T 325标准是贯穿营运客车生产、准入、运营和退出全过程,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生产环节:提升道路客运车辆的技术水平。通过标准升级,推动客车技术进步。
2、准入环节: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必需条件。
3、运营环节:保障车辆持续具有良好的技术水平。在用车的年度复核需要进行等级评定。
4、退出环节:适时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优化客车评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精神,持续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改革,实现营运客车车型的一体化管理和行业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高级客车等级评定结果将与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统一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形式发布。中级及以下客车仍按原规定予以等级评定。
四、明确了新旧标准的过渡期
自2018年8月1日起,新申报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车型,称为新车型;在此之前已经列入交通运输部和各省交通运输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客车车型,称为老车型。
1、自2018年8月1日起,所有新车型申报客车类等级评定的,一律按照新发布的JT/T325标准执行。
2、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老车型按照原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运营手续。自2019年4月1日起,老车型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运营手续的,一律按照新发布的JT/T325标准执行。
五、标准变化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新标准实施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M2类、M3类中的B级、Ⅲ级客车和乘用车的等级评定均适用新标准。同时,针对旧标准中定义范围不明确问题,新标准中增加了客车(用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客车)和乘用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定义,便于分类要求。
二是修改了标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近几年来,国家和交通行业相继颁布实施了新的标准,使得原标准引用的标准发生变化。即将实施的JT/T 325-2018标准中新增了营运客车安全配置、灭火装置配置以及客车应急锤等涉及安全及逃生的要求,并对尾气排放方面相关标准予以删除。
三是调整了营运客车等级划分标准。新标准基于现阶段进入营运市场的乘用车配置现状,将乘用车等级分为高级和中级即可,便于运管部门管理。
四是与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325-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部分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第1章);
修改了术语“营运客车”的定义(见3.1,2013年版的3.1);
修改了小型车范围(见表1,2013年版的表1);
修改了乘用车等级划分(见表2,2013年版的表2);
修改了乘用车评定内容(见6.2,2013年版的6.2);
修改了非金属材料阻燃性能要求的参照标准(见8.1.17,2013 年版的8.1.9)
修改了应急出口的要求(见8.1.24,2013年版的8.1.18);
修改了胎压监测报警系统(限于单胎的车轮)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无内胎子午线胎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前后桥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ABS(一类)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空气净化装置(不小于人均10m3/h)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CAN总线的要求(见表3,2013版的表4);
修改了车内噪声的规定(见8.2.1,2013年版的8.2.1);
修改了乘用车评定必要条件(见表6,2013年版的表7)。
(二)增加部分
增加了“客车”和“乘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1,3.1.2);
增加了乘用车的规定(见7.3.4)
增加了客车安全性能的规定(见8.1.2);
增加了客车驾驶区的规定(见8.1.4);
增加了客车安全标志的规定(见8.1.5);
增加了客车标明座位数的规定(见8.1.6);
增加了客车空气质量的规定(见8.1.7);
增加了客车制动储气筒气压的规定(见8.1.12);
增加了客车应急锤的规定(见8.1.13);
增加了客车应急窗附近配置应急锤和自动破窗功能装置的规定(见8.1.14);
增加了客车安全顶窗的规定(见8.1.15);
增加了停车楔的规定(见8.1.19);
增加了客车座椅测量的要求(见8.1.26);
增加了客车配备灭火装置的规定(见8.1.27);
增加了纯电动客车和混合动力客车动力电池箱安装灭火装置的规定(见8.1.28);
增加了混合动力客车和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的规定(见8.1.29);
增加了纯电动客车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的规定(见8.1.30);
增加了车外顶置行李架的规定(见8.1.31);
增加了乘客门结构和数量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应急门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安全顶窗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 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S)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表3);
增加了卧铺客车乘员数量的规定(见8.2.2.2);
(三)删除部分
删除了营运客车质量保质期的规定(见2013年版的8.1.1);
删除了发动机排放的规定(2013年版的8.1.2);
删除了子午线轮胎的要求(见2013版的表4);
删除了特大型双层公路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2013年版的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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